却说曹操引军回许都,局势骤变。
人报段煨杀了李傕,伍习杀了郭汜,将头来献。
曹操深知此二人之举意义重大,对于稳定局势有着关键作用。
于是,曹操对段煨和伍习进行封赏,封段煨为荡寇将军、伍习为殄虏将军,二人谢恩而去。
曹操在许都,时刻关注着天下局势。
此时,张绣作乱,曹操深知此事不可轻视,当兴兵伐之。
天子得知曹操欲出兵讨伐张绣,亲排銮驾送操出师。
此时建安三年夏四月也。
曹操深知此次出征责任重大,留荀彧在许都,调遣兵将,自统大军进发。
行军途中,曹操见一路麦已熟,心中感慨百姓之勤劳。
然而,民因兵至,逃避在外,不敢刈麦。
曹操深知百姓之苦,也明白军队的行动可能给百姓带来的影响。
于是,曹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,
及各处守境官吏曰:“吾奉天子明诏,出兵讨逆,与民除害。方今麦熟之时,不得已而起兵,大小将校,凡过麦田,但有践踏者,并皆斩首。军法甚严,尔民勿得惊疑。”
百姓闻谕,无不欢喜称颂,望尘遮道而拜。
曹操的这一举措,既显示了他对百姓的关爱,也体现了他的治军严谨。
曹操立法之后,效果显著。
官军经过麦田,皆下马以手扶麦,递相传送而过,并不敢践踏。
曹操看到军队如此遵守军纪,心中欣慰。
然而,意外却发生了。
曹操乘马正行,忽田中惊起一鸠。
那生,窜入麦中,践坏了一大块麦田。
曹操见状,心中震惊。
他深知自已刚刚立下军令,如今自已却犯了罪。
曹操随呼行军主簿,拟议自已践麦之罪。
主簿曰:“丞相岂可议罪?”
曹操曰:“吾自制法,吾自犯之,何以服众?” 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。
众急救住。
郭嘉曰:“古者《春秋》之义:法不加于尊。
丞相总统大军,岂可自戕?” 曹操沉吟良久,乃曰:“既《春秋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,吾姑免死。”
乃以剑割自已之发,掷于地曰:“割发权代首。”
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:“丞相践麦,本当斩首号令,今割发以代。” 于是三军悚然,无不懔遵军令。
曹操割发代首之举,引起了众人的热议。
有人认为,曹操秉持 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 之理念,通过这种 “丞相犯法与庶民同罪” 的律法实践,使军令的权威得到维护。
然而,仔细探究,可以发现该案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瑕疵。
从程序上看,割发代首案存在两个瑕疵。
一是违反了回避制度。
曹操既是律法的制定者,又是代表朝廷提出公诉的 “检察官” 和作出裁决的 “法官”,还是案件的 “被告人”,
这显然违反了 “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已案件的法官” 的原则。
二是违反了奏准程序。
曹操听完郭嘉之言,未奏请汉帝裁决,便自行决定免死,完全无视法定程序。
从实体上看,曹操仅从字义解释,而不考虑立法的目的,从而使法律适用出现错误。
曹操所定军令为 “大小将校,凡过麦田,但有践踏者,并皆斩首”,其目的是防止兵士践踏麦田,所欲规制者乃故意或过失践踏麦田者。
而曹操骑马,马因鸠惊,窜入麦中,这显然是一个意外事件,
曹操在此事上既无故意,亦无过失,非上述规范所欲规制之对象,因此曹操无罪,无须辗转援引《春秋》去罪。
也许对曹操而言,有无瑕疵并不重要。
曹操在作势拔剑自刎之时,已经算计好了众将必将劝谏,割发代首也是成竹在胸的计划。
曹操之所以这样做,严肃军令军纪当然是目的之一,
不过更重要的目的可能是,曹操彼时初掌汉室大权,根基未稳,割发代首,以此宣示律法的权威.....